醉驾致人死亡司机被判入狱4年 任由同车乘客“承
作者:bet356亚洲版本体育 日期:2025/12/05 10:48 浏览:
12月2日是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驾驶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尊重行人让路。一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勇于承担责任,不要肇事逃逸,以免受到法律追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交通事故案件。醉酒驾驶引发事故,导致未失败的对方死亡。 2023年3月14日,被告人范口酒后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一路口,与驾驶摩托车的受害人袁某良相撞,致袁某良受伤。事故发生后,范某报了警,并指示同乘客王某冒充事故车司机留在事故现场,帮助范某躲避。公安机关的调查。范某陪同受害人袁某良前往医院救治。随后,袁某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现场勘察、询问证人等取证方式,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4日对案件进行了电话通报。接案后,范嘴仍谎称自己不是司机。直到调查阶段后期,他才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司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件显示,违法者范口驾驶机动车不及时让行的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袁某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范口构成肇事逃逸。经认定,扇嘴负全责,袁某良无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范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范嘴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指示同乘乘客“拎包”,属于潜逃行为。昌平法院刑事庭副庭长王佳指出,本案主要争议点有两个:一是被告人扇口指示他人“捂包”是否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其次,在确定被告人的事故责任时,是否可以将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案件结论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法》(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 ” 该条规定,肇事逃逸交通罪的认定要求为“逃避法律追究”。换言之,逃逸情节的认定,要求犯罪主体有意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实施逃逸行为,其本质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指导同路人冒充可能会推断行为人有意隐瞒行为人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积极救治受害人,及时报警方式意味着犯罪者履行了他的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不影响逃逸情节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粉丝唐某虽然没有逃离现场,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为逃避法律责任,他在多次审讯中下令同车乘客“受到指责”,并否认自己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直到现场检查记录、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表明他就是真正的司机后,他才承认这一点。因此,他认定具备依法逃亡的情节。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告人范范口责任的依据。 “事故责任的区分是认定交通事故罪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物证,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具有刑事物证性质,是判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的重要依据。但仍需证明属实,才能作为结案依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方应当全面追究责任。”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为了确定交通事故罪是否仍应构成交通事故罪。本案中,即使被告人范嘴因逃逸行为被认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其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交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袁某良驾驶机动车违法超速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即使范嘴没有逃逸,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交纳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人员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海 校对 李丽君